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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