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经批准,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