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塑料袋等废弃物和动物尸体;
(二)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三)乱倒颜料、污水、污油、泔水等污物;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枯草、垃圾等废弃物;
(五)向广场、绿地、窨井、河渠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垃圾;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公共卫生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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