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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