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