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