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停车场(位)未设置明显标志、车辆摆放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停车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停车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停车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个车位五百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停车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停车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个车位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