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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