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涂写、刻画每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张挂、张贴每条(张)处五十元罚款,累计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