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涂写、刻画每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张挂、张贴每条(张)处五十元罚款,累计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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