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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