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