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