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塑料袋等废弃物,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电池等有毒有害、恶臭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颜料、污水、污油、泔水,造成地面污染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广场、绿地、窨井、河渠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塑料袋等废弃物,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乱扔动物尸体、电池等有毒有害、恶臭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颜料、污水、污油、泔水,造成地面污染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广场、绿地、窨井、河渠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