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禽类每只十元罚款,处畜类每头一百元罚款。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粪便,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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