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将不同种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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