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又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清理、拆除,并处每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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