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污渍,修整路面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