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贴乱画、乱挂乱晒、乱摆乱放、乱发宣传品、违规设置牌匾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杂草、蚊蝇孳生,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三)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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