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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