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