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