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商亭、电话亭、候车站棚、固定摊点的;
(二)拆除或者降低路缘石、道路开口的;
(三)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增设户外电梯、步梯或者封闭临街一楼敞开式走廊的。
(一)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商亭、电话亭、候车站棚、固定摊点的;
(二)拆除或者降低路缘石、道路开口的;
(三)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增设户外电梯、步梯或者封闭临街一楼敞开式走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