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方便市民生活的蔬菜、瓜果和饮食服务网点,引导流动商贩归行就市,规范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有碍市容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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