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摆放整齐、有序。
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擅自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确需设置的须经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批准。
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擅自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确需设置的须经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