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摆放整齐、有序。
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擅自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确需设置的须经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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