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时间和占地范围内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警示标识,并在围挡内作业;
(二)材料、机具应当在围挡内分类放置整齐,散装物料必须覆盖;
(三)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所产生的渣土、污泥等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
(四)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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