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城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公共场所的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架空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将管线置入地下管网。
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井、线等设施,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设施、行道树等,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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