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