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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