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
临街和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外立面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刷新。
临街和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外立面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