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街道办事处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