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