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行道树种。确需更换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