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险情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实施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