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绿化树木。
因工程建设或者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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