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绿化树木。因工程建设或者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