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和已建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确需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易地补建相同等级、面积的城市绿地。
因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确需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易地补建相同等级、面积的城市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