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规范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对影响居民日常生活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及时修剪、移植或者砍伐。
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照明、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影响线路安全需要修剪绿化树木的,应当经养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并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修剪,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单位修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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