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移交政府管理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生产绿地由经营者负责,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没有确定管理机构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不明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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