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等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者负责,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等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者负责,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