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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