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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