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城市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施工时,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并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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