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漯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工程建设或者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核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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