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并实现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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