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机制,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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