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城镇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进行铺装或者覆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已确定建设单位的土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的土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路、河道范围内的土地,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五)储备土地,由辖区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六)有确定使用权人的空闲土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其他区域的土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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