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场所等,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场地地面硬化;
(二)使用仓库或者采用硬质围挡、围墙封闭场地,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
(三)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五)长期性的废弃物料堆,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并加以覆盖;
(六)在场地出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一)场地地面硬化;
(二)使用仓库或者采用硬质围挡、围墙封闭场地,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
(三)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五)长期性的废弃物料堆,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并加以覆盖;
(六)在场地出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