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之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拟拆除物体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覆盖;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收储废料作业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二)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停止作业,并保持喷淋覆盖;
(三)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及时移交拆除工程委托人接管场地。
(一)对拟拆除物体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覆盖;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收储废料作业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二)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停止作业,并保持喷淋覆盖;
(三)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及时移交拆除工程委托人接管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