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市政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公路(水路、铁路)和管线工程施工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外,还应当根据施工作业方式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方式抑尘;
(二)对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方式抑尘;
(三)清扫施工现场时,采取洒水、喷雾、冲洗等方式抑尘;
(四)因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确需晾晒土方的,可以在一定区域内晾晒,晾晒完成后或者在晾晒期间遇到四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收拢覆盖。
(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方式抑尘;
(二)对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方式抑尘;
(三)清扫施工现场时,采取洒水、喷雾、冲洗等方式抑尘;
(四)因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确需晾晒土方的,可以在一定区域内晾晒,晾晒完成后或者在晾晒期间遇到四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收拢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