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项目工地周围按照国家和省、市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二)散装物料集中分区、分类存放,并根据易产生扬尘污染程度,分别采取密闭存放或者其他方式覆盖;禁止抛掷、扬撒和在围挡外堆放;
(三)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建筑渣土、废弃土方,不能及时清运的分类存放和覆盖,并定时洒水;禁止抛撒和在围挡外堆放;
(四)工地车辆出入口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和污水收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出场车辆冲洗干净,禁止带泥上路;
(五)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和主要道路等全部硬化,并辅以洒水、喷淋、冲洗等抑尘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六)除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工程外,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
(七)开挖和回填土方采取持续喷淋等有效抑尘措施作业;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停止作业,并对作业面和土方进行覆盖;
(八)建筑垃圾清运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一)项目工地周围按照国家和省、市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二)散装物料集中分区、分类存放,并根据易产生扬尘污染程度,分别采取密闭存放或者其他方式覆盖;禁止抛掷、扬撒和在围挡外堆放;
(三)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建筑渣土、废弃土方,不能及时清运的分类存放和覆盖,并定时洒水;禁止抛撒和在围挡外堆放;
(四)工地车辆出入口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和污水收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出场车辆冲洗干净,禁止带泥上路;
(五)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和主要道路等全部硬化,并辅以洒水、喷淋、冲洗等抑尘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六)除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工程外,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
(七)开挖和回填土方采取持续喷淋等有效抑尘措施作业;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停止作业,并对作业面和土方进行覆盖;
(八)建筑垃圾清运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