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责任 第十二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责任 第十二条 运输单位承担散装、流体物料运输作业期间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