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责任

第十条

漯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防治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承担施工期间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在项目工地设立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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